民辦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代辦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多知網8月19日消息,天津市發改委和天津市教委在上周聯合發出《關于天津市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中明確提出,民辦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代辦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包括:伙食費、生活物品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外出活動費、幼兒安全接送卡工本費。

以下為《通知》原文。
各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實現幼有所育,健全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規范民辦幼兒園收費行為,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19〕12號)和《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津發改規〔2018〕8號)有關規定,現就本市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項目
(一)民辦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代辦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包括:伙食費、生活物品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外出活動費、幼兒安全接送卡工本費。
(三)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可由幼兒園按照“確有必要、家長自愿;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確定。
二、收費標準
(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根據教育主管部門評定的等級,在政府規定的最高收費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

(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
(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自2019年秋季開學起執行。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新標準執行;提高收費標準的,應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三、管理規定
(一)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通過發布招生簡章和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幼兒園應加強資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規范收費行為。進一步提升財務管理水平,逐步細化成本核算,建立辦學成本約束機制,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學前教育資助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含建檔立卡家庭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兒和殘疾兒童給予資助,保障幼兒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務。
(四)其他有關規定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津發改規〔2018〕8號)執行。幼兒因故退(轉)園以外的退費問題,按照幼兒園和幼兒家長雙方合同約定執行。
市發展改革委 市教委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