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其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多知網10月23日消息,據新華社消息,今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3日表決通過了《家庭教育促進法》,據了解,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
法律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
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為呼應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雙減”要求,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家庭教育立法納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啟動研究論證和草案起草工作。今年1月、8月、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直至今日表決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主要作以下七方面修改:
一是,完善有關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內容的規定,進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界限,更加充分地體現家庭教育的特點。
二是,針對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施加過重的學習負擔,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絡等行為疏于管教的突出問題,增加有關規定,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相關職責。
三是,落實中央有關文件對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明確要求,補充完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相協同等內容。
四是,考慮到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教育面臨較多困難,增加相關規定,對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幫助。
五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明確婦聯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六是,進一步明確委托照護情形下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責任。
七是,進一步做好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銜接,防治不采用正確的家庭教育方法,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
此前,在10月18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曾表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教育缺失或者不當是重要原因”。
對此,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細化監護人相關職責:在家庭教育內容上,強調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在家庭教育實施上,要求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各種方式方法;在具體職責上,要求監護人樹立正確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學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在父母分居或者離異、委托照護等情形下,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職責。
同時,在法律責任中,除了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后果外,還規定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要根據情況對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其次,當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良莠不齊,臧鐵偉介紹,家庭教育促進法作出一些針對性規定。
一是明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范和評估規范;
二是明確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是明確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不過,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未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準入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地方或者行業可以結合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對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員的管理規范或者要求”。臧鐵偉說。
針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焦慮”問題。
“當前一些家長在家庭教育中存在一定焦慮情緒,有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施加過重的學習負擔,有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絡等行為疏于管教或者不知如何管教等”。
臧鐵偉認為,這些問題,需要從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等多方面綜合施策,共同推動解決。家庭教育促進法也從家庭教育角度作出一些規定,幫助緩解父母的焦慮:
在家庭教育內容上,突出家庭教育的特點,強調立德樹人,引導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更多關注未成年子女品德、科學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的培養,以及良好學習習慣、行為習慣、生活習慣的培養;
在家庭教育方法上,引導父母樹立正確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明確父母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動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從國家、社會多角度,進一步明確各方面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協助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