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教育行業一名高管離職引起了大家對“競業限制協議”的熱議。和老東家解約、加盟新東家,是現在的離職潮和創業潮并行的當下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這其中的流程看似并不復雜,但關于“競業限制”的部分及其詳細規定卻常被人忽視,今天,多知網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規定。
多知網8月7日消息,近日,因為教育行業一名高管離職引起了大家對“競業限制協議”的熱議。和老東家解約、加盟新東家,是現在的離職潮和創業潮并行的當下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這其中的流程看似并不復雜,但關于“競業限制”的部分及其詳細規定卻常被人忽視,今天,多知網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在提及競業限制協議之前,有一個和它相關卻經常被搞混的另一個法律條約是“競業禁止”。我們先來看看這二者的區別。
競業禁止是指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不能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設立的義務,雙方通過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與勞動者規定競業限制條款,對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進行約定。
適用法律不同
違反競業禁止適用《公司法》。
違反競業限制適用《勞動合同法》。
適用對象不同
競業禁止針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適用于企業所有員工。
競業限制針對公司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生效時間不同
競業禁止是在高管在職時間生效。
競業限制是在相關員工離職后生效。
競業禁止無補償,競業協議有補償
競業禁止是《公司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規定應承擔的忠實義務,屬于法定義務。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競業禁止義務,是董事與高管履行職責的附隨義務,因此并沒有公司向董事高管給予經濟補償一說。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屬于約定業務。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第23、24條有專門對競業限制的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生效的前提是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關于員工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補償金,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游云庭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無論員工是否拿了原單位補償金,都具有保密義務。但是,如果員工拿了原單位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那么該員工不能到競爭對手那里從事同類業務。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祝偉稱,如果員工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拿到企業支付的補償金,那么員工不能在約定的時期及范圍內到與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該期限約定不超過兩年。
此外,國內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各地區并不統一。多知網查詢并整理了一些省市的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北京:《北京市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
上海:上海高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中指出,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
即便有明確規定,離職員工和老東家之間的競業糾紛事件一直沒有停歇。在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看來,糾紛增多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隨著經濟發展,現代勞動者跳槽越來越頻繁;另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內部的軟實力如核心技術、機密信息等占據越來越大的比重,企業與員工之間發生糾紛的機會無形之中增加。
于國富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企業可以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也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有關競業限制的糾紛十分復雜,但是履行與企業的競業禁止協議是員工的義務,但同時企業也應充分尊重員工所享有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避免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共政策,避免侵害勞動者的生存條件和擇業自由。
游云庭認為,競業限制的本意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但如果限制范圍規定過大,明顯超出了正當保護商業秘密的限度,違反了《勞動法》中所規定的員工就業權利;另一方面,競業補償金應該在離職后按月發放,而不是約定利用在職期間的期權、工資等合理收入補償。如果員工能證明離職后,沒有從事與原來工作范圍相同的工作,就應該視為已經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補發競業限制補償金。
隨著現代商業環境和法制環境的成熟,雇主與員工之間的關系逐漸規范,雙方都收到法律約束,倡導理性化解矛盾和糾紛。(多知網 車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