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聯合印發《北京市關于加強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機構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規定》的背景是,當前,北京市一些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機構存在招生宣傳、收退費不規范等問題,侵害了學員權益。為凈化培訓市場環境,維護廣大學員合法權益,北京市教委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政局研制并印發相應規范管理舉措,目的是推動北京市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在適用范圍方面,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開展公務員錄用筆試、面試等培訓活動,均適用《規定》。
《規定》明確提出了幾點:
在準入門檻方面,《規定》要求,機構應依法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相應的法人登記證,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機構的舉辦者、決策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校長應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應任職資格。設立機構的基本條件參照《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相關規定。
在招生宣傳方面,《規定》要求,機構開展招生宣傳應合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夸大培訓效果;不得明示或暗示與公務員錄用考試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關聯,不得使用“內部指標”“考試命題人員授課”“內部資料”等用語;不得對考試通過率、錄用結果等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使用“不通過全額退費或部分退費”“包過”“保錄”“通過考試獲得相應獎勵”等承諾性、誘導性用語。
在人員配置方面,《規定》要求,機構應配備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師資隊伍,專職教學、教研人員數量原則上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的1/4。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專業能力,不得違法違規聘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在職人員,辭職、離退休公務員的聘任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在收費和資金監管方面,《規定》要求:
機構應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建立規范透明的收費制度。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所有收費項目及標準、預收費存管專用賬戶信息(培訓費專用賬戶,包括戶名、開戶行和賬號信息)、退費辦法。
鼓勵機構先服務后收費。機構進行預收費的,預收時間不得早于對應所有培訓服務開始前的1個月。機構預收費應當以一個培訓周期為基準,培訓周期超過1年的,最長可收取12個月費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一個收費周期的費用。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培訓貸、分期付款等方式繳納費用,不得捆綁銷售、強制消費。
機構應在本市范圍內選擇1家商業銀行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預收費存管專用賬戶,向學員收取的培訓費應全部繳入專用賬戶管理,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機構在開通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前不得預收培訓費,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機構在開立預收費存管專用賬戶后,憑存管銀行出具的專用賬戶開立協議等證明材料向審批部門備案。
機構應同時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
進行預收費的機構風險保證金總額不得低于本機構所有預收費學員單個收費周期繳納的總金額,總金額可按上年度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不得用風險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
《規定》設置過渡期至2026年年底。北京市已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開展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活動的機構,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應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培訓學員的剩余課程或退完相應費用后完成轉型或退出。
在上述諸多規定里,對機構影響較大的是準入門檻、收費和資金監管方面的要求,這或將直接改變當前北京地區公考行業的供給格局和部分產品模式。
不過,《規定》目前僅影響北京地區機構,對地方機構影響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