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當下家庭教育領域突出問題。
多知12月1日消息,《四川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請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
此次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包含總則、家庭責任、政府推動、社會協同、學校指導、特別促進、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47條,亮點頗多。
例如: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條例草案設置“家庭責任”章節,專章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責任,對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營造良好家庭環境提出要求,對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主動陪伴未成年人,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培養未成年人好思想、好品行、好習慣。
在“政府推動”“社會協同”“學校指導”“特別促進”等章節,條例草案重點強化“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一方面,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公益機構等多元主體參與家庭教育服務,強調學校應承擔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重要任務,實現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有機銜接;另一方面,針對困境、留守、殘疾、流動未成年人等群體及單親家庭、重組家庭、隔代監護家庭等,支持建立差異化支持機制,促進每一名未成年人獲得適配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現人文關懷與社會公平正義。
以下為條例草案全文。
四川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
(征集有效期:2025-08-05 至 2025-09-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心理健康、生活技能、社會交往、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支持、指導、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政府、社會和學校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導和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并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鼓勵各地結合當地文化傳統、民族特色和家庭特點,多形式宣傳家庭教育理念、科學知識和家庭美德、家風文化,營造注重家庭家教家風社會氛圍。 鼓勵各地利用現有場地資源建設家教家風基地。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主動陪伴未成年人,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遵循兒童友好理念,共同構建文明、和睦、友好的家庭關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愛家鄉,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友睦兄弟、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公平正義、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鼓勵、陪伴未成年人參加有益活動,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學習習慣和行為習慣,避免加重其學習負擔,禁止安排學齡前兒童參加學科類培訓,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培養未成年人健康的審美情趣和審美能力,引導和鼓勵其親近大自然,善于發現美、欣賞美、創造美,陶冶高尚情操,提升人文素養。 (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集體勞動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會活動,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七)適時開展生命安全教育,教導未成年人珍愛生命,對其進行禁毒防艾、交通出行、防欺凌、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八)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注重情感交流,建立良好親子關系,引導其形成陽光心態,正確對待挫折與壓力,及時疏導不良情緒,提高心理素質,養成健全人格; (九)指導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上網,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十)引導未成年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巴蜀文化。 (十一)引導未成年人正確認識兩性關系,推進性別平等教育; (十二)培養未成年人生態文明意識,樹立珍惜資源、保護自然、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觀念,自覺養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十三)開展其他有益于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教育。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學校、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主動溝通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情況,積極參加各類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親子沖突激烈、管教困難時應積極尋求學校、社區、專業機構的幫助。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分居或者離異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必要時可由社區、學校或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介入調解。 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綜合考慮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質、身心健康狀況等,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學校,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有效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不得教唆、引誘、縱容未成年人參與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安排未成年人結婚、生育。
第三章 政府推動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編寫或者采用適合當地實際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范和評估規范。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臺,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安排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專項經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兒童友好家庭、學校、社區建設。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教育、民政、人社、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完善家庭教育服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評價體系,規范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培養,鼓勵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培訓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協同機制,共同建設家庭教育指導人才庫、案例庫,實現優質資源共享、人才共育、成果共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婦女聯合會等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購買政府服務等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對轄區內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進行指導,同時開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品研發。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學校切實發揮好協同育人主導作用,強化與家庭、社會密切溝通協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動學校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提升教師家庭教育指導能力,設立學校家長學校,定期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引導學校發揮主導作用和專業指導優勢,強化與家庭、社會溝通協作; (二)將學校家庭社會協同工作、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納入教育督導范圍,依法實施督導; (三)支持師范院校和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置家庭教育相關學科專業,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培養家庭教育服務專業人才,開展家庭教育研究; (四)其他應當承擔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婦女聯合會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面的獨特作用,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宣傳、培訓,普及家庭教育知識; (二)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三)協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服務體系建設; (四)其他應當承擔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家庭教育服務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婚姻登記機構和收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現場咨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向辦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宣傳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服務工作。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補助獎勵。
第四章 社會協同
第二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組織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識宣傳,組織家庭教育主題活動,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社區家長學校與轄區內學校應建立協作機制,共享師資、課程等教育資源。
第二十五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養育指導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對有關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養育知識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宣傳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每年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有條件的應當設立兒童友好專區。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營造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八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制度,嚴格執行從業禁止制度。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相應技能。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違反規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務費用、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隱私,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流程及評估結果,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家庭教育支持機制,支持職工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活動,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鼓勵相關單位立足實際建立家庭建設激勵機制與獎勵制度。
第五章 學校指導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制度,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納入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培訓計劃和培訓項目,切實加強教師家庭教育指導能力建設,將教師家庭教育指導水平與績效納入教師考評體系。 學校應當鼓勵教師參與社區公益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學校,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家庭教育講座、經驗交流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并及時聯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對參加活動確有困難的,應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幫助。 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兩次家庭教育指導活動,積極宣傳科學教育理念、重大教育政策和家庭教育知識,介紹學校教育教學情況,回應家長普遍關心的問題,將生涯教育納入家庭教育指導體系,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樹立正確的教育觀、育兒觀、成才觀、成人觀,緩解教育焦慮,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同。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家庭教育指導委員會,利用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家長開放日等多種方式,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日常溝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家訪制度,建立常態化家訪機制,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監護狀況、親子關系、學習習慣、心理狀態、成長需求等,協同開展家庭教育,形成育人合力。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疏導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與社區建立協同共建機制,共同營造支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區環境。 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提供支持。
第六章 特別促進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困境、留守、流動未成年人的家庭提供針對性的家庭教育幫扶和指導,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 學校應當關注困境、留守、殘疾、流動未成年人,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團委、婦聯等有關單位,針對單親家庭、重組家庭、隔代監護家庭、返鄉家庭、分居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成長需求,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精準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團委、婦聯等有關單位,對家庭教育嚴重失職、失能的家庭建立預警及救濟制度。 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不符合專門學校就讀條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同管理,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依法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首次接觸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時,應主動詢問其是否有需要委托照護或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對確有相關需求的,應當協同民政、教育部門提供監護及家庭教育幫助。
第四十條 教育、婦聯、衛生健康、司法、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采取針對性措施為遭受校園欺凌、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幫助其改善未成年人身心狀況、增強監護能力。 教育、婦聯等部門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校園欺凌、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情形后三十個工作日內,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并于六個月內跟蹤回訪。
第四十一條 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安排的寄養家庭、接受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履行監護責任的寄養、助養機構或者家庭,應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人員、社會愛心人士結對幫扶困境、留守、流動未成年人,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教育幫扶關愛服務。 鼓勵和支持從事家庭教育服務、法律服務、社會工作、心理咨詢、志愿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針對困境、留守、流動未成年人的需求,提供心理疏導、危機干預、權益維護等指導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未依法登記,或者在家庭教育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未落實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制度,或未嚴格執行從業禁止制度,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教育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強制接受有針對性的專業家庭教育指導,并接受跟蹤回訪。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