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改結果確認前,高校全面停止與校外機構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項目。
多知網12月27日消息,近日,教育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非學歷教育對照檢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11月,教育部辦公廳發布《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規范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非學歷教育辦學與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切實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決定開展高校非學歷教育檢查整改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屬地高校對照《規定》開展非學歷教育檢查整改工作。要堅持從嚴從實落實要求,逐條逐項對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建立整改臺賬,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妥善處理問題(包括遺留問題),切實做到改到位、改徹底。整改工作結束后,部屬高校應將整改情況和結果報教育部職成司確認;其他高校報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在整改結果確認前,高校全面停止與校外機構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項目。
《通知》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評價標準和辦學質量抽查、評估機制,對現有相關管理制度、機制進行調整完善,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違規辦學行為,讓高校非學歷教育監管“有力度”“長牙齒”。特別是對整改期間敷衍應對、弄虛作假的要取消高校非學歷教育辦學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高校非學歷教育對照檢查整改清單規定要求包含:高校應嚴格規范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高校不得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代收費,不得以接受捐贈等名義亂收費;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確;高校應嚴格控制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